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史西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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