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乔**、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乔**、宋**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宋**与虞城**楼小学、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意诉被告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叶**、郜高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诉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5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2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阳光财产**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上海际**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