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意诉被告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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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2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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