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宋**诉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宋某某诉状提供被告陈*住址查无此人,经本院通知原告到庭询问,原告一直不能提供被告陈*准确现住址,也不能证明起诉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准确信息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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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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