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凌*、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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