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与被告凌*、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凌*、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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