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了原告孟*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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