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有限公司、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有限公司、戈**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44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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