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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武**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武*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普**、被告武*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婚礼,婚后生育女儿武*乙,生于2009年农历4月13日,儿子武**,生于2010年农历11月1日。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相互殴打,被告在外赌博成性,挣的钱被其花光,对家庭不负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抚养女儿武*乙,被告抚养儿子武**,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武*甲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诉称的举行婚礼和生育子女的时间都对,诉状陈述殴打原告不是事实,被告在温州当出租车司机,每月可挣8000元钱能够照顾到家庭,并不是经常赌博。前两年我做的有不对的地方,但后来我尽我的最大努力去抚养孩子,照顾家庭,我愿意改正错误,为了两个孩子,我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原告非要分手,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用我自愿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女儿武*乙生于2009年4月13日,儿子武**生于2010年10月1日。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带着孩子都在温州生活,被告武*甲开出租车,每月工资8000元左右,原告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6年农历正月16日离家出走,两个孩子现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抚养女儿武*乙,由被告抚养儿子武**,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原、被告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请求抚养女儿武*乙,由被告抚养儿子武**,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女儿武*乙随原告刘*生活,儿子武**随被告武*甲生活,原被告双方抚养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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