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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胡**、河南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诉被告胡**、河南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5日,原告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木**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以(2016)豫1425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准予了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木**限公司的撤诉申请。2016年2月24日,被告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按照约定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工地在梁园区平台镇农贸市场南头,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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