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与被告凌*、商丘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凌*、商丘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凌方、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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