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南鑫**限公司诉被告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803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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