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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诉戈小团,戈小联,陈**,陈**,靳三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诉被告戈**、陈**、陈**、靳三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3月8日向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自接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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