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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邵**、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屯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邵**、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水屯镇人民政府诉称,2008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绿色通道承包造林合同一份,由二被告承包新阳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朱洼村宋庄境内林地93亩,每年承包费37200元,但二被告从2010年至今未交承包费,请求二被告支付2013年至2015年三年承包费11.16万元,拖欠承包费的利息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邵新民未答辩。

被告周**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绿色通道承包造林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二被告承包新阳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朱洼村宋庄组境内林地93亩;承包合同期限:从2008年元月至2020年元月共计12年整;承包费每亩400元,每年37200元,每年元月支付。2008年2月18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为充分提高造林大户的积极性,圆满完成通道绿环人物,造林大户能够积极维护管理,保存率达到90%,政府即每年为造林大户奖补现金每亩50元,(即每亩每年承包费350元)。因二被告未支付2013年至2015年承包费11.16万元,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二被告未全部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承包费,原告水屯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承包费,经本院审理,作出2011驿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拖欠承包费77650元,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绿色通道承包造林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在承包林地期间欠原告水屯镇人民政府2013年至2015年承包费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2013年至2015年承包费11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属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利率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按照二被告应当支付承包费的期限,分段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被告邵**、周*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5年的承包费111600元及利息(其中37200元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37200元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37200元从2015年2月1日均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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