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国旗与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旗诉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旗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也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均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崔国旗撤回本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崔国旗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