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梁**、赵**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梁**、赵**的起诉。
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张**、李**与张*超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国有诉被告魏都区高**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魏都区高**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郭**与义煤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煤业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翟某某、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南方**河南分公司与刘*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南方**河南分公司与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南方**河南分公司与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