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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梁**、赵**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梁**、赵**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梁**、赵**的起诉。

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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