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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限公司与中国康**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鹤壁聚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商)初字第1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鹤壁**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鹤壁聚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鹤壁聚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九十元,由中国康**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八元(已交纳);由鹤壁**限公司、王**、李**负担二万二千九百八十二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九百九十五元,由鹤壁**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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