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邢**、李**、焦**成佳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博焦作市**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37元,减半收取4518.5元,由原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郭*得与柴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黄县**管理中心与内黄县**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黄县**管理中心与内黄县**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党*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与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与被告王**、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郭*虹诉金**、洛阳银杏**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