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程有限公司与张**、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邢**、李**、焦**成佳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博焦作市**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37元,减半收取4518.5元,由原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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