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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