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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党*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国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出生育长女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出生育长女程*甲,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偶尔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生活的基本要素,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生育有子女,说明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偶尔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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