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虹诉金**、洛阳银杏**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郭*虹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日以被告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再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金**、洛阳银杏**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1864元由原告郭**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