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聚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聚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由原告鹤壁**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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