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柳*飞诉被告杨*、耿**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柳*飞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柳*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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