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甲诉被告冯*乙、冯*丙、冯*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甲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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