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马鞍**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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