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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曹**、魏**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曹**、魏**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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