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曹**、魏**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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