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开**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振**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开**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开**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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