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商丘市**交中心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第三人商丘市**限公司确认商丘市**交易中心所欠第三人的土地补偿款2772.95万元归原告刘**所有,被告商丘市**交易中心对此不持异议。二、原告刘**将此款专用于第三人商丘市**限公司摘取商土网挂2015-1号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三、在商丘**民法院和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2772.95万元的资产解除冻结后,被告商丘市**交易中心根据第三人商丘市**限公司的书面通知,向商**政局申请办理2772.95万元土地补偿款的付款手续。该款转为土地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收据原件由刘**保管。四、若竞拍土地失败,土地竞买保证金仍归刘**所有,第三人商丘市**限公司应及时给刘**出具退款手续,并在竞拍申请书中明确列明若竞拍不成功,将该笔2772.95万元保证金退给刘**指定账户,账号为:622991100803486067,户主为刘**,开户行为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若竞拍成功,第三人商丘市**限公司应将该宗土地为原告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由投资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以保证刘**债权的安全。五、诉讼费180447元,减半收取90223.5元由第三人商丘市**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1、依法强制将申请人交付给被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2772.95万元执行给申请人。2、一切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商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刘**与商丘市**交易中心之间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新军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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