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河**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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