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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责任公司诉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河**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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