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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途径邓州市张村镇杨楼村东边石子路时,遇到离家出走患有精神病的王某某(女,1981年4月1日生),将其带到邓州市张村镇杨楼村张某某住处,欲以6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为妻,张某某不同意未谈成,后杨**于2012年9月29日又以660元将王某某卖给邓州市张村镇杨楼村李某某为妻,2012年10月5日,王某某家人找到李某某家,在杨**退给李某某600元后,王某某被其家人带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李*乙、路某某、李*某等人证言,对被害人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违法所得6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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