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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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