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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向某某,女,土家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杨**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1992年10月20日在西工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近年来,被告热衷于跳舞和打麻将,任何家务活不做,对原告不管不问。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经常和别的男人厮混在一起,多年来一直和别的男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被告也曾写下保证书,保证悔改。但总是过不了多长时间,被告又“旧病复发”,为此双方无数次吵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双方对离婚一事没有异议,就是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向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199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被告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庭审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准许。今后原、被告双方若能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发生矛盾时,冷静处理,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互相包容忍让,则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有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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