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酒集**限公司诉被告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酒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