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邓**、韩**、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仓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韩**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