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诉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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