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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因与被告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何**,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甲诉称,2015年农历五月底,张*甲与杜*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就决定订婚,张*甲依民间习俗向杜*支付了见面礼38000元,杜*又以给孩子看病为由从张*甲处要走4000元。后杜*多次索要巨额彩礼款,因张*甲家庭条件有限,无法拿出杜*要求的彩礼,张*甲随通过媒人要求解除双方婚约,并要求杜*退回彩礼,但杜*却拒绝退还。张*甲诉至法院,要求杜*返还彩礼42000元。

被告辩称

杜*辩称,张*甲所诉不实,杜*根本就没有收到张*甲的见面礼,请求依法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杜*于2015年农历五月底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二人在订婚时,张**给付杜*见面礼36000元、倒水钱2000元。2015年农历七月中旬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杜*恋爱期间,张**共给付**彩礼38000元,有张**与杜*的通话录音及证人李*、张*乙证言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张**与杜*后在恋爱期间发生矛盾,导致分手,杜*应予适当返还彩礼,关于返还的数额,结合张**给付彩礼数额与当地风俗习惯等,本院酌定为30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甲彩礼款30000元。

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张**承担350元,杜*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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