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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宋**与被上诉人王**、裴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宋**因与被上诉人王**、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4年7月18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宋**、裴**履行2011年3月11日和5月12日协议约定的义务。永**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永*初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宋**、宋**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上诉人宋**、宋**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宋**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上诉人宋**、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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