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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因与被告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日生育有一子信某甲。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于两年前又染上赌博恶习,致使被告的脾气变得更加暴躁,对孩子和家庭缺乏最基本的责任感,时常打骂原告,造成原告曾两次因被打入院治疗。被告在外赌博期间欠下了巨额赌债。为了偿还赌债,除了将原被告所有的家庭积蓄及原被告仅有的一套房产用于偿还赌债外,原告还向娘家父母、弟弟、朋友借款为被告偿还赌债。尽管原告为挽救家庭做出了巨大努力和牺牲,但是被告并无悔改之意。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身心长期处于痛苦之中,这种家庭环境也不利婚生子信某甲的健康成长。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信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10元抚养费;3、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个人对外发生的债务(赌债)由被告个人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子,姓名信某甲。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开始生气、吵架。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的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结婚近十年,且婚后生育一子,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生气,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完整和社会和谐,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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