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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马**与王**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马**与被申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张**、马**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郑*三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马**向本院申请再审于2013年6月17日被驳回,张**、马**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豫检民抗(2013)117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谢世博出庭。张**、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三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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