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卢**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全**限公司、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卢**、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全**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卢公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全**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卢**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全**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一元,减半收取七千三百九十点五元,由原告卢**负担;反诉费七千一百一十五元,由被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