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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有限公司与李**、赛**、贺福利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金**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公司)与李**、赛**、贺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1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赛**的委托代理人张**、贺福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郑**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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