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吴**、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吴**、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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