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吴**、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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