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周**、王*与申请人中国太**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王*与申请人中国太**南阳中心支公司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王*与申请人中国太**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于2015年6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保险社会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为:

(一)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在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王*在本次事故中未垫支任何费用,周**不再向王*主张任何权利。

(二)周**同意不再要求中国太平洋**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双方就本次事故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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