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与被告夏**、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夏**、冯**、刘*、南阳**限公司、刘**、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夏**、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夏**、冯**、刘*、南阳**限公司、刘**、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2月13日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冯**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2月13日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00元,退还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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