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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杨**、杨**与被告殷*、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杨**、杨*甲诉被告殷*、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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