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杨**、杨*甲诉被告殷*、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告马**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郑州双赢房地**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夏**、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夏**、冯**、刘*、南阳**限公司、刘**、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孩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等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李**、李**、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卜**、卜**、卜*、李*与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团结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