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杰诉称,自2010年起,被告高**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64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14年4月4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至今仍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4000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和被告高**朋友关系。自2010年起被告高**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数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款64000元,被告高**为原告马**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马**陆万肆仟圆整64000元,老欠条作废。高**2014.4.4号。××河南省沈丘县。”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绝还款,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向原告马**借款64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高**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利息可自本案诉讼之日即2015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欠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