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2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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