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不服本院(2014)郑*一字第487号裁定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办理郑州中**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小**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郑*一字第487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小**委会名下存款1200万元,案外人尚**不服本院(2014)郑*一字第487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尚**异议称,该款项是以个人名义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伍拾万元,于2016年1月27日汇入本人账号后,转汇入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人和路分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和路分社)小**委会账户(00000030083740070012),被法院冻结。其提供借款借据凭证和支付凭证,请求解除冻结上述账户内资金。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店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河南**民法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4)郑*一字第48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小**委会在农信社人和路分社账户(00000030083740070012)项下存款4612596元。案外人尚**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被执行人小**委会登记在农信社人和路分社的账户,其所有人应为被执行人小**委会,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存款并无不当;案外人主张冻结账户内的部分资金是其个人贷款,但其提交借款借据凭证和支付凭证的证据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案外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可以通过其它程序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尚保成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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