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甲与被告白某某、被告张*乙、被**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6年3月24日,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41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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