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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与白某某、张*乙、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甲与被告白某某、被告张*乙、被**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6年3月24日,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41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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