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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被告麻*、冯**、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被告麻*、冯**、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麻*,冯**及委托代理人徐德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飞诉称,2014年农历腊月27日,原告与被告麻*经二麻自然村的麻铁山、麻**介绍相识并定下婚约关系。2014年农历腊月28日,经媒人麻铁山、麻**的手给被告麻*下见面礼现金1.1万元。该钱是由被告冯**接收的。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经媒人麻铁山、麻**的手给被告下彩礼钱现金8.8万元,该钱是被告冯**接收的。三金价值1.6万元,八身衣服价值2万余元。2015年农历正月十二,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典礼当天给被告上下车封子等近5000元。

原告与被告麻*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又加上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5年农历3月25日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去接,被告麻*拒不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既然麻*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和媒人多次要求共返还其借婚姻索要的彩礼钱9.9万元,三被告拒绝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同居生活不到两个月,就长住娘家不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借婚姻索要的彩礼钱9.9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不符,冯**和麻根生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麻*收彩礼1.1万元加7.6万元,一共87000元。双方感情不和,被告麻*怀孕期间,将被告麻*送回家,对麻*不管不问。胡**从麻*手中要取2万元、买手机2300元、通过收废品要取一万元。陪送嫁妆被子6双,电视机4300元,麻*已怀孕,被告除了保胎的费用,已经花得差不多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麻铁山、麻**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原告向被告下彩礼11000元,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原告向被告下彩礼88000元,彩礼款项共计99000元。两笔彩礼款均由被告冯**、麻*接收。2015年农历正月十日,双方典礼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三月份双方分居生活,现麻*同意继续与原告生活,原告胡**不同意再与麻*继续生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99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同意让被告麻**通过银行打入其妹妹胡*银行账户10000元,用于家庭开收购站。另麻瑞嫁妆有被子6双,雅迪电动车一辆,床上用品五件套一套,衣架,盆架脸盆各一个。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户籍证明、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并同居生活,彩礼款应当部分退还,考虑双方同居生活不长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酌定被告麻*应返还原告彩礼款百分之六十的彩礼钱59400元(99000元×60%).原告胡**与被告麻*共同生活期间已通过胡**的妹妹帐户转给其10000元,应予以扣除即应返还原告现金人民币49400元。被告辩称,冯**和麻根生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辩称胡**从麻*手中要取现金2万元、买手机23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嫁妆是按照当地民间习俗,女儿出嫁时娘家陪送并带往男方的财物,男女双方不能一块生活分居后,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嫁妆,本院予以支持。因彩礼款交给了被告麻*的父亲麻根生,冯**系麻根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被告麻*系婚约关系的当事人,故该款三被告应当共同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麻**,冯**,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共同返还原告彩礼款49400元;

二、被告麻*嫁妆有被子6双,雅迪电动车一辆,床上用品五件套一套,衣架,盆架脸盆各一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当返还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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