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南某某与被告李*某、李*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南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李*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诉浙商财产**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淇县城郊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被告麻*、冯**、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位*与被告刘*、刘**、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宋**、王**、耿**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南*某、南*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甲与白某某、张*乙、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刘**、任**、刘*、付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